食品安全法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本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違法行為,違反了保證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會受到法律制裁,並對受害者承擔起損害賠償等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