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要求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幷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幷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 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 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 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6. 貯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幷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7. 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8.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9.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0.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11.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