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

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

第五十七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檢驗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本法施行前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或者經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食品檢驗的獨立進行與報告要求

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

第五十八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幷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資料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五十九條  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幷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自行檢驗和委託檢驗

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