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
第 十一 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
第 十三 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對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資訊、科學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