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
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第 十八 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 十九 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 二十 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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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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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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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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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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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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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品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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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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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食品安全標準的免費查閱
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