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

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第 十八 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 十九 條  食品安全標準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 二十 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限量規定
  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3. 專供嬰幼兒其他特定人群主輔食品營養成分要求
  4. 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5.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品質要求
  7. 食品檢驗方法規程
  8. 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食品安全標準的免費查閱

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