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定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範圍,也就是明定該法的管理對象,非屬範圍內規定的活動,不適用該食品安全法。

條文內容明定三類對象的三種活動應遵守食品安全法;
三類對象為: 1、食品; 2、食品添加劑; 3、食品相關產品。
三種活動為:

  1. 生產經營:食品的生產和加工、食品的流通和餐飲服務;
  2. 產品使用:對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3. 安全管理: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同時為明確釐清食用農產品的法律適用與管理權責,明定了:

  1. 品質安全管理: 依農產品品質安全法;
  2. 品質安全標準的制定: 依食品安全法;
  3. 安全資訊的公佈: 依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本法:

  1. 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2. 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
  3. 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 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5. 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品質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品質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品質安全標準、公佈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資訊,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