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的授權和要求
食品安全法 第八章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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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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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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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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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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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依照農產品品質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後歸檔。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食品安全法 第八章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對諮詢、投訴及舉報的處置
食品安全法 第八章
第 八十 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幷及時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幷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食安資訊統一公佈制度
食品安全法 第八章
第八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資訊統一公佈制度。下列資訊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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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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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資訊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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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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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資訊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資訊。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資訊,其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佈。縣級以上農業行政、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佈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