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責任」,即我國法律中的「罰則」,由第84至第98條,共計15條條文,明定了違法行為所應負的法律責任,也就是將會受到的處罰;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了三個方面: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各條條文內容,明定下列事項:

  1. 違法行為

    第二章至第八章關於食品安全所作的規定,包括應該做的、禁止做的;
    違法行為就是指:該做的沒做,或者做了不該做的。

  2. 違法主體

    違法行為的行為人,或者應負法律責任的職責承承擔人員或單位。

  3. 執法主體

    執行處罰的權責機關,譬如: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通常是指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對所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違法行為發生在食品生產環節的,由品質監督部門進行處罰;
    違法行為發生在餐飲服務環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違法行為發生在食品流通或食品廣告環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對於行政處分,依據公務員法等法律的規定,由違法主體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執法。

  4. 法律責任

    1. 行政處罰

      財產罰
      如: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指使被處罰的當事人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受到損害的行政處罰,主要對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並不影響違法者人身自由和其進行其他活動的權利;
      行為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2. 行政處分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引咎辭職 (第九十五條)

      對於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除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外,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負領導責任,引咎辭職。引咎辭職既是一種政治責任,又是一種法律責任。引咎辭職是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行政機關負責人進行問責的體現,是領導成員承擔政治責任的一種形式。

    3. 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又稱刑罰,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人所給予的處罰。所謂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資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依照法律應當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對於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各種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就是說,關於刑事責任統一在這一條中規定(即本條的規定),而且規定不涉及具體的罪名內容,這主要是考慮到與刑法相銜接,凡是違反本法的行為,只要依刑法構成犯罪的,即依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處理,一是條文比較簡捷,二是內容完整,避免因為專門規定幾類犯罪行為而漏掉其他犯罪行為,這種處理模式也是當前立法中的通常做法。

      除了本章其他條文規定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外,這裏還要提到一種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對於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食品聲譽,如果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4. 民事責任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是根據民法的規定,公民或法人在違反自己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在財產關係方面表現為恢復被違法行為所破壞的財產權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復人身權利外,還必須賠償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對於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除了適用本條規定外,還要依據民法通則、產品品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懲罰性賠償 (第九十六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這一款是關於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懲罰性賠償,又稱懲戒性賠償,是指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

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